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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保护案例:虚假登记还发“正版”声明,一公司被判赔80万

admin 93 28

承诺正品保障的品牌笔记本,美术图案却并未获授权。品牌方想到的解决之道是,利用版权自愿登记制度的漏洞,冒名进行登记,并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真正的版权权利人。“贼喊捉贼”的闹剧,最终引来权利人的起诉。

涉诉美术作品到底是谁的?一纸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

长沙中院一审对此进行明确,并认定虚假作品登记人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赔偿权利人损失30万元。双方上诉后,湖南高院二审确认侵权成立事实,将恶意投诉人的赔偿金额增至80万元。

该案也成为2020年度湖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著作权的“自愿登记”制度,被部分人利用来作恶。知产界存在大量“版权流氓”冒名登记他人权利,获取真实的权利证书,通过向相关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迫使被投诉人“花钱消灾”。

多名专家介绍,要遏制这类利用虚构版权牟利的不正之风,需要版权登记机构在进行作品登记时,进行一定标准的审查,同时,加大恶意、冒名登记的侵权成本,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真假版权证书

据湖南高院民事判决书,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水公司)是“今日营业中”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包括“交换时光”“出售孤独”“售卖回忆”“贩卖梦境”四个系列,该系列作品使用在其“青禾纪”品牌的笔记本封面以及其他衍生商品的封面,包括相册、绘画本等。

在标注自己是“唯一正品”之后,千寻公司投诉湘水公司开办的“青禾纪”店铺商品侵犯他人的美术、文字著作权。

湘水公司则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寻公司及于某某诉至法院。

到底哪家店铺售卖的才是正版?谁侵犯谁的著作权?

尽管著作权作品登记显示,被告方的涉案作品创造、登记在先,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就是真正的版权权利人。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基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我国建立了相应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但权利人在进行作品登记时,相关部门并不作实质审查。如:登记过程中,版权机构不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实际上,在一张《作品登记证书》中,唯一算得上“权威认证”的内容是,作品的登记日期。

可修改的作品创作时间

经历了“黑洞照片”及视觉中国诉讼索赔式维权事件之后,对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度,各法院已经警惕有加。

法庭上,法官令原被告双方各自举出涉案作品属于己方的详细证据。

原告当庭陈述称涉案系列设计作品的设计灵感是来自于设计人员喜爱的台湾歌手林宥嘉在2016年发行的专辑《今日营业中》。

原告湘水公司介绍了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如,2017年1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期间,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内的QQ聊天记录;

原告还提供了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相关事实。如2016年12月19日,湘水公司向长沙某印刷有限公司通过QQ在线发送了“今日营业中”的封面图,委托该公司印刷包含涉案作品复制品的商品。原告通过公司人员朋友圈、运营微信公众号等,对系列笔记本商品中进行了宣传等。

但法院经查,该网站系一个“义乌小商品市场向国外客户推销产品的”网站,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国,被告称网站经营主体为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华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登录所用用户名系被告于某某配偶曹某注册。法庭上,于某某未能提交网站经营主体的注册信息。

对商业诋毁提高赔偿金额

此外,长沙中院认为,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湘水公司与被告千寻公司、于某某同为文具商品经营者,在经营中,被告于某某将原告作品修改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在侵权商品的推广中公开宣称自己对笔记本封面作品享有著作权,传播原告同款笔记本商品侵权的虚假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原告及原告商品的认知,恶意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同时,被告千寻公司又以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投诉原告侵权,直接导致原告同款笔记本商品被下架。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千寻公司、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庭审的争议焦点,进入论证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多少损失。

一审下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

湖南高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并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生产成本、物流成本、包装成本、电商平台佣金等事实,可以认定侵权获利超过了80万元;同时考虑到作品在笔记本商品中的贡献率,特别是侵权人虚假登记作品并恶意投诉,将判赔数额由一审判决的30万元提高为80万元。

该案入选《2020年度湖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将他人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用以生产商品,在电商平台中对作品权利人开办的店铺发起侵权投诉,导致权利人商品下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应当依法确定相对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

专家:建立识别恶意作品登记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撰文介绍,目前,电商平台上涉及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大多集中在“无权利的恶意投诉”这一类型。实践中,通过虚构权利基础进行的恶意投诉在知识产权的各类权利中时有发生。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曾表示:“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各地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介绍,著作权作为一种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并被保护的权利,其登记证书本身只是一种初步证据。其权利在引发争议时,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但在互联网经济中,这确实给相关平台出了难题。

“我倾向于不应赋予平台过高审核义务。我们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制度,建设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系统,这有利于减少版权的冒名登记和恶意投诉。”刘友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