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5)招执字第159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燕妮
性别:女
年龄:28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37068519900325XXXX
住址:阜山镇古山屯村
立案时间:2015.09.18
执行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招玲民初字第14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原告工资款409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绝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