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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导游利用带团携带物品入境偷逃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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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8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向日本货主购买加热不燃烧卷烟HEETS品牌和Marlboro品牌卷烟并采用邮寄方式从日本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在入境通关过程中伪报货物、物品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并将以上述方式入境的卷烟销售。截至7月12日,昆明邮局海关共查获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的36个包裹,共计288条卷烟,涉及偷逃税款人民币182255.6元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李某某、龚某某合谋,利用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李某某、龚某某的导游身份,安排游客分散携带从日本购买的共计2024条卷烟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后交由被告人唐某某出售。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246948.8元。

被告人唐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李某某、龚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案件判决

2023年11月8日,2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2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六、被告人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案件分析

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李某某、龚某某利用导游身份,与唐某某共谋,利用带团便利将从日本购买的HEETS品牌和Marlboro品牌卷烟,少量多人次分散携带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后交由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付某某、吴某某、周某、李某某、龚某某虽然只是被判处了拘役刑并处罚金,但是均构成故意犯罪,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他们的导游证应当依法被注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不得颁发导游证。

小贴士《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