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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协委员驾车撞死他人,调整主观认定让死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

admin 20 62

红星新闻于昨晚报道了“湖南政协委员驾车撞死人大代表,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一事,引来众多网友热议。因为,凭常识,杀人偿命是千百年来的古训。为什么在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难道付钱就能买命,就能减轻牢狱时间了么?


这事,咱们得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及两次判决书的内容来分析。具体内容详见附图。

首先,政协委员陈旭为教训人大代表刘波,驾车加速冲向刘波,将刘波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刘波当场死亡。这事,双方没有争议,在驾车撞人之前,双方也没有直接冲突。冲突的原因是,陈旭误听说刘波打了他的父亲。驾车过来,看到刘波本人就撞了。事实清楚。


这事经过两次审判之后,由于判决结果相差太多,所以,大家讨论的比较多。毕竟,由死刑到有期15年,这个跨度不是一般人能够完成的。特别是两人的身份特殊,刘波是村支书,是人大代表。撞人者陈旭是村主任,也是县政协委员。两人都是基层管理者,是村民矛盾纠纷的化解人。

其次,也就是网友关心的两个重点,一是为什么由死刑改判为有期15年?二是撞人者、村主任刘波那来的那么多的钱,对于一个村主任来说,能随时拿出650万来赔偿获得谅解,说明能量不小的。

为什么由死刑改判为有期15年?其实,对比两次判决书关于罪名的认定,就知道,结果会不一样。一审认定的是“故意杀人罪”,二审认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致死),罪名认定的变化,自然就出现了判决结果的天差地别。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变化,主要还是二审认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其实,按照网友的理解,符合一审的认定,即,驾车加速冲向被害人刘波,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二审说,“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主观”二字,怎么理解,就得靠主观了。其变化就大了去。

再结合村主任家属拿出650万赔偿死者家属来看,村主任家是非常富裕的。这个财力,即便放在城市,也算是实力派。同时,我们也发现,村支书去现场协调的事,也是与村主任有关。协调的内容是村主任名下公司与其它公司的土地交换。

于是,就有网友说,在如此大的财力面前,受害人家属也选择了让步,签了谅解书。如果撞人的村主任家属再拿650万去活动活动,由死刑改为有期15年,也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坐几年之后,再搞个保外就医,赚钱的事,还可以继续。

至于有人提到村主任是否可以经商做生意?

这一点,目前是允许的。《监察法》所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公务员,从身份上来说,村主任和村支书不属于公务员的。

正因为如此,村支书或村主任,如果要在当地经商,就有了优势。就有可能出现公私不分、政商关系不清的事情,就更容易赚钱一些。比如,是否会出现优质村集体资产被经商村干部以权谋私,是否会出现经商村干部在与乡镇、县公务人员交往中出现政商关系不清。就拿案例中的撞人者村主任陈旭来说吧,村支书调解的就是他名下公司与其它公司的土地置换。

也正因为如此,就有网友提出,这位村主任在赚钱的过程中有没有损及村民的利益。

这事,估计,现在没人会去追问。一个“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导致了刑事责任的大幅度化解,已经证明了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