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艺术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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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院,新生儿摄影的推销电话就来了!“内鬼”3年倒卖3.9万条母婴信息

admin 169 108

许多产妇刚回到家休养

就接到推销员上门给新生儿拍照的电话

她们十分疑惑

为何陌生人

能第一时间掌握这一信息?

贩卖母婴个人信息

薛子琪在上海的一家主营家政护理的健康管理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承包了上海市部分医院妇产科产房的月嫂业务。最初薛子琪也是一名月嫂,后来转岗成为录入产妇和婴儿信息的文员,并被派驻到与公司合作的其中一家医院工作。

凭借在医院工作的便利,薛子琪向驻场医院的产妇积极推广公司的月嫂服务。经过推销,部分产妇与薛子琪所在公司签署月嫂服务协议。接着,薛子琪便录入产妇和婴儿的信息方便进行后续服务。

经常穿梭于各产房,薛子琪已经与医院的医生、护士、产妇都很熟络,有哪个产妇诞下婴儿,她都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

“想问下医院出生婴儿的信息,是妇产科主任管理的吗?想要去谈谈合作,五六元一个名单。”看到葛梦婉发来的消息,薛子琪没想到居然可以利用母婴的个人信息赚钱,她便把“提供信息”的事情揽下来,“你不需要找她,我就可以卖给你。”

“及时”的推销电话

薛子琪录入的母婴个人信息包括产妇姓名、联系电话、出生医院以及婴儿的大致出生日期,这些信息足以满足葛梦婉的需求。薛子琪无须进一步整理,就直接将上百条信息一次性打包发送给葛梦婉。

但是,薛子琪所在医院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并不算当地大型的妇产科医院。这时,薛子琪想到了在总公司工作的同事方茜。方茜负责的也是录入母婴信息的工作,手中掌握了更多医院的客户资料。

2020年7月10日,薛子琪给方茜发去一条微信:“给你个肥差,找我拍照的那个女的,要客户信息。想找我们妇产科主任买,我说我也有。”

方茜看到消息后回复:“撤回信息,快点。”但是消息已经发送了一段时间,薛子琪只能说:“撤回不了,晚上我给你打电话。”

显然,方茜比薛子琪警惕得多。方茜曾经看到过相关的案例报道,有人因为出卖母婴个人信息被判刑。因此,她不想和薛子琪明着聊买卖个人信息的事情。

当得知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她手中的母婴信息时,方茜心动了。从此,薛子琪、方茜、葛梦婉三人就形成一条长期倒卖母婴个人信息的产业链。

保护母婴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2024年5月10日,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办案检察官发现有关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数据和获利金额等关键事实尚未查明。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薛子琪和方茜卖给葛梦婉的母婴个人信息中会出现重复或者无效的信息,这对锁定售卖个人信息条数和获利金额带来困扰。

为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无误,办案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建议其调取葛梦婉公司账册,同时结合微信账单、银行流水等证据,筛查信息重合部分,再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此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对象为新生儿母亲这一特殊群体,薛子琪和方茜的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还导致众多新生儿妈妈受到电话推销骚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认为,这类案件性质特殊,公民个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24年10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薛子琪、方茜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子琪、方茜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被告人薛子琪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合上述调研情况,办案检察官发现目前该公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未依法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个人信息处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是未定期对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为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母婴群体的隐私权益,必须从源头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2024年11月4日,静安区检察院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严格规范和合理确定相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加强技术监管、设置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员工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制度等方面出发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12月4日,静安区检察院收到该公司回函,该公司表示已经出台相应改进措施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整改。

2025年1月23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薛子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方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薛子琪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茜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16万元。此外,责令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