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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视野184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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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诉南京

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者按:

【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一审:玄武法院(2016)苏0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审:南京中院(2016)苏01民终858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金夫人公司据此认为米兰公司、百度公司共同侵犯其商标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玄武法院一审认为:

1.“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作为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标志,应包括文字、字母、图形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百度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

一、米兰公司未侵犯金夫人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米兰公司虽未提出上诉,但因米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判断百度公司法律责任的前提,故仍有必要对米兰公司行为的定性作出分析。

(一)米兰公司的行为不侵犯金夫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米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以及向推广用户提供关键词推荐工具的行为系向用户提供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本身不涉及对其推荐的或推广用户设置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性的使用,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问题,故百度公司仅提供百度推广服务本身未侵犯金夫人公司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是:

首先,百度公司没有实施直接侵犯金夫人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金夫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没有包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只能依据该法第2条判断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审合议庭:张斌、谢慧岚、柯胥宁

附图1:第1979849号“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

附图2:公证的被控侵权行为截图

附图3:公证的金夫人公司官网截图